(2014)临高新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高新民初字第24号原告:石某,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被告:王某,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正在调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