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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骑一辆助力车经过瑞金市泽覃乡光辉村南坑口金瑞华联超市门口时,发现该超市门口有一辆摩托车(牌照号为赣BG61**,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940元),杨某走到摩托车旁用手拍摩托车发现警报器没有响,于是就直接推着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查该摩托车系受害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日下午停放在超市门口的。2015年5月6日23时许,杨某将盗得的摩托车骑至瑞金市象湖镇峰景小区准备销赃时,被瑞金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被盗摩托车已发还受害人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郭某、胡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瑞金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的归案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杨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