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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左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郝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郝鹏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