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俊田与刘桂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田,刘桂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周俊田,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峰,男,汉族,成年,住内黄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路东。负责人邵更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志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田与被告刘桂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现周审 判 员 刘瑞敏人民审判员 赵彦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军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