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齐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郭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