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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白帆、白舟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李年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白帆,白舟,白子兵,刘天有,李年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交通路3号。负责人杨龙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舟。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白子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子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有。原审被告李年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柳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子兵、白帆、白舟、刘天有、原审被告李年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柳林支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柳林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减半负担109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