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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64号罪犯马龙,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崇信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崇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龙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于2013年1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4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织布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21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本次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