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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与贾健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健,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382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健一案,执行标的额为406710元等。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在车辆管理机构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川A***88雪佛兰轿车,但并未实际扣押。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了核实,并经过批准,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06710元。被执行人贾健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406710元。二、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3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