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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建容与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建容,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建容。委托代理人:宋步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位爵,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建容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建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房屋入户门“外开”符合规定,立业房地产公司私自将“外开”改为“内开”属侵权行为,理应赔偿其损失8000元。(二)二审审理程序违法。1.其于2014年10月30日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但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才立案,2015年4月27日邮寄出判决,故二审超审限。2.二审开庭,仅有一名审判人员在审理。周建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周建容购买了立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新华街124号桂溪华庭的10幢3-6房屋,其入户门设计为“内开”,但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被错误安装成“外开”,导致相邻房屋入户门开关时出现碰撞现象,产生安全隐患。据此,立业房地产公司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重庆市垫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整改通知书》,将周建容房屋入户门改回原来设计的“内开”,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时并未对入户门开启方向作特别约定,立业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入户门“外开”修复为“内开”,没有超出买房人周建容对使用房屋的合理预期;另外,周建容主张因此遭受财产损失8000元,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二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周建容主张二审超审限,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周建容该项再审申请应予驳回。另周建容称二审法院开庭,合议庭仅有一名审判人员审理的问题,经审查核实,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新事实和新理由的情况下,采取询问审查方式审理本案不违反上述规定,因询问不等同于开庭审理,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参加,故周建容该再审申请理由同样不成立。综上,周建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建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