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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诺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涛、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诺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潘涛,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潘晖,何刚,鲁守杨,扈明凤,临沂市兰山区诺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潘涛,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潘晖,何刚,鲁守杨,扈明凤,临沂市兰山区诺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潘涛,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潘晖,何刚,鲁守杨,扈明凤,临沂市兰山区诺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潘涛,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潘晖,何刚,鲁守杨,扈明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735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诺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岭,总经理。被告潘涛。被告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洁,总经理。被告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刚,总经理。被告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扈明凤,总经理。被告潘晖。被告何刚。被告鲁守杨。被告扈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诺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涛、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潘晖、何刚、鲁守杨、扈明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诺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涛、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潘晖、何刚、鲁守杨、扈明凤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潘涛、山东硕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潘晖、何刚、鲁守杨、扈明凤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保全期间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