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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陈幼香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17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幼香,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郑岐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辩护人石福宁,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蕉城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幼香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幼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责令原审被告人陈幼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赃款人民币644263.1元返还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人陈幼香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丕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幼香及其辩护人石福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幼香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史玲芝审判员谢瑞琴代理审判员颜重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林映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