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海芳与陈秋生、陈进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吴海芳。委托代理人冯昌兰,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秋生,贵港市港南区再升胶合板厂经营者。被告陈进宽。原告吴海芳与被告陈秋生、陈进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卢永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海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昌兰、被告陈秋生、陈进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海芳诉称,被告因开办贵港市港南区再升胶合板厂,从2014年1月起,原告将单板陆续卖给被告制作胶合板,2015年6月7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2300元,并写下欠条。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讨,两被告都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偿还。两被告是父子关系,贵港市港南区再升胶合板厂是以家庭模式经营,两被告是购进原告单板欠款的义务主体,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3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电脑咨询单各一份,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证实两被告欠原告单板款32300元。被告陈秋生、陈进宽辩称,其确实是要有原告的单板,欠款也是事实,只是因做生意欠款太多,目前无能力偿还原告欠款。被告陈秋生、陈进宽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两被告是父子关系。2014年1月份开始,原告即陆续向两被告提供单板,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单板。2015年6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单板款32300元,两被告还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再升胶合板厂欠吴海芳单板款共计32300元(叁万贰仟叁佰元正)”。两被告均在欠条上签名,在欠条下方还加盖了贵港市港南区再升胶合板厂的印章。之后,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追索,两被告至今都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贵港市港南区再升胶合板厂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者是陈秋生。本院认为,两被告因经营贵港市港南区再升胶合板厂向原告购买单板,双方形成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单板后,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单板款32300元未予支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32300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秋生、陈进宽支付单板款32300元给原告吴海芳。本案受理费6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秋生、陈进宽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08元(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户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徐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卢永周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