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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能翠与景光国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能翠,景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李能翠,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景光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李能翠与被执行人景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景光国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景光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财产交由被执行人景光国保管并使用。如因被执行人景光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转移、抵押、变卖、损毁,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