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紫薇花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国盾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紫薇花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克学。委托代理人:马永军。委托代理人:秦永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国盾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中山街**号。法定代表人:邢相福。委托代理人:崔聚明。再审申请人安阳市紫薇花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国盾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安阳市紫薇花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