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蒸民二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379号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跃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国生,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优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