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刑秀栋与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秀栋,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刑秀栋。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刑秀栋申请吉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1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刑秀栋案款115289.33元,承担执行费1629.3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15289.3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宏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