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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窦汝帅与刘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汝帅,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25-1号申请人窦汝帅,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理人杨金荣,女,住址同上,系窦汝帅之母。被申请人刘超,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超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