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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杨某某,女,农民,住宁县春荣乡。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尚某某,男,农民,住宁县春荣乡街道。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折半收取,由杨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谈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