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南通红枫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通润威四川文井贡酒销售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红枫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通润威四川文井贡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6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红枫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冯宝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润威四川文井贡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程德润,该××执行董事。南通红枫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通润威四川文井贡酒销售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开商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83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已停产歇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