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事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后祥与陈美云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后祥,陈美云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事初字第15号原告:蔡后祥,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美云,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后祥与被告陈美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后祥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自愿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后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后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蔡后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