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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铁与被上诉人吴汉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铁,吴汉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铁,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汉填,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谢铁因与被上诉人吴汉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重审。谢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秋玲审 判 员  陈爱萍代理审判员  杨勉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