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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08年2月2日生长女陈婷婷,于2010年8月29日生次女陈雨轩。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被告不顾家庭,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陈婷婷随原告共同生活,陈雨轩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于2008年2月2日生长女陈婷婷,于2010年8月29日生次女陈雨轩,现陈婷婷随原告共同生活,陈雨轩随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陈婷婷、陈雨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陈婷婷、陈雨轩的抚养问题,考虑陈婷婷、陈雨轩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本院认为陈婷婷随原告共同生活,陈雨轩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婷婷随原告陈某共同生活,陈雨轩随被告丁某共同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460101040004680)。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