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系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庭前村山塘底村民。2015年3月25日14时许,张某在庭前村与青塘村交界处土名叫“窑口”的田地里干农活,为干农活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田里的经过晾晒的杂草细竹点燃,因用火不慎以及自然风的作用下,火势不受控制引发森林火灾。后在张某和干警群众的扑救下,将该森林火灾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8亩,灌木林地63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青塘村集体、陈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青塘村集体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000元,得到了青塘村村委会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森林火灾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98亩,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庭前村山塘底村民。2015年3月25日下午2时许,张某在庭前村与青塘村交界处土名叫“窑口”的田地里干农活,为方便干农活,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田里经过晾晒的杂草和杂灌木点燃,在自然风的作用下,火势不受控制引发森林火灾。后张某报警,在现场和干警群众一起扑灭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8亩,灌木林地63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分别与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青塘村村民委员会、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和3000元,并已履行,同时得到了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青塘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打火机一只,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处警经过、接警单、森林火灾赔偿情况说明、收据、协议书,证人廖某、余某请、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森林火灾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98亩,灌木林地达63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顺华人民陪审员 戚雪生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罗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