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青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青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00元。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