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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何丁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何丁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3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奋伟。委托代理人:何国通、黄奕欢,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何丁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