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黎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黎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608号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百权。委托代理人:张镇钢、胡怡青,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黎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黎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