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益春与丹徒区谷阳镇向阳土石方工程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刘益春,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丹徒区谷阳镇向阳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经营者付成林,系丹徒区谷阳镇向阳土石方工程队业主。原告刘益春与被告丹徒区谷阳镇向阳土石方工程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益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徒区谷阳镇向阳土石方工程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益春诉称,2011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上做石工。至2014年11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不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被告丹徒区谷阳镇向阳土石方工程队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报酬,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徒区谷阳镇向阳土石方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益春劳务报酬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丹徒区谷阳镇向阳土石方工程队负担。上述款项可汇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全称:镇江市丹徒区财政局,开户行: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账号:3211022401201000009648。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