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与谢小明、周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谢小明,周作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负责人刘海涛,系崇义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达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钟定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小明,男,成年,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周作斌,男,成年,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诉被告谢小明、周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依法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扶书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