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旺苍县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云定、四川省旺苍县兴龙矿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谨,四川省旺苍县兴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旺苍县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云定,董事长。被告李谨,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2日。被告四川省旺苍县兴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云定、四川省旺苍县兴龙矿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旺苍县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法院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光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