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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超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18号罪犯谢超(曾用名谢安超、谢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作出(2006)薛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作出(2009)薛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谢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谢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