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因其与被告沈某某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某某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俞建良人民陪审员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