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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芝与李洪金、王兰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李洪金,王兰秀,李立娟,尚春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41号原告李芝。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金。被告王兰秀。被告李立娟,乐陵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职工。被告尚春燕,乐陵市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与被告李洪金、王兰秀、李立娟、尚春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撤回对被告李洪金、王兰秀、李立娟、尚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俊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