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芝与李洪金、王兰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李洪金,王兰秀,李立娟,尚春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41号原告李芝。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金。被告王兰秀。被告李立娟,乐陵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职工。被告尚春燕,乐陵市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与被告李洪金、王兰秀、李立娟、尚春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撤回对被告李洪金、王兰秀、李立娟、尚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俊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