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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薛某某,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吴堡县��用联社干部。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吴堡县审计局干部。本院在审理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