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玉权与郭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权,郭仕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900号原告黄玉权,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农。被告郭仕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原告黄玉权与被告郭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被告现去向不明,无法实际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权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 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