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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振乾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振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60号罪犯苏振乾,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人,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振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豫法刑执字第008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苏振乾的处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苏振乾自上次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苏振乾因女友雷某某与其分手而怀恨在心。2010年2月9日20时许,苏振乾持砍刀窜至鲁山县瓦屋乡马老庄村雷某某家,先持刀砍雷某某母亲汪某头部,把汪砍倒后,又砍雷某某的头部。雷某某及其父亲、妹妹与苏振乾搏斗,苏挣脱后逃跑。后汪妮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罪犯苏振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受表扬2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中1次一般,6次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振乾自上次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苏振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一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磊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麻少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