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06号原告:门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门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门某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