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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06号原告:门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门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门某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