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静与肖勇,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静,肖勇,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08号申请人张静,女,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枣园路***号C-1,身份证号码5102811981********。被申请人肖勇,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二郎坝村锅厂湾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102291964********。被申请人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万金路23号亚细亚三楼。法定代表人肖烈水,经理。申请人张静与被申请人肖勇、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权利人肖勇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万金路23号的商服用房予以查封。二、对权利人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化工路601号商服用房及成套住宅予以查封。三、对权利人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四、对权利人(申请保全担保人)李顺强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云雾山村的工业用地予以查封。以上查封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查封期间,权利人不得将查封财产进行转让、变更、抵押、质押或设置其它权利。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附:查封财产清单一份。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晏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