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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方超与陈礼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陈礼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方超。委托代理人周清,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礼峰。原告方超诉被告陈礼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超的委托代理人周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礼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超诉称:2014年,陈礼峰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她借款,截止到2014年8月12日,陈礼峰共向她借款50000元。她多次向陈礼峰催要,陈礼峰向她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一分,三个月归还。但陈礼峰至今未能还款,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陈礼峰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2、陈礼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礼峰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陈礼峰分4次向方超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3000元、10000元、20000元、17000元。2014年8月12日陈礼峰向方超出具借条一张,确认结欠方超借款50000元。借条中约定利息一分,三个月归还。后陈礼峰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6月17日,方超起诉来院形成本诉。上述事实,由借条、短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礼峰结欠方超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陈礼峰未按约还款是导致纠纷的原因,陈礼峰应承担归还借款之责。双方借条中约定利息一分,但未明确约定是月息一分还是年息一分,方超自愿按照较低利率年息一分计算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方超要求陈礼峰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礼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礼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方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方超已预交),由陈礼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方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依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