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代容与被上诉人肖开怀、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代容。委托代理人吴洪兵、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开怀。委托代理人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阳。上诉人袁代容与被上诉人肖开怀、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袁代容提交了达县新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工商登记材料,属于新的证据,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大达达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必明审判员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