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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俊连犯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25号罪犯张俊连(又名张俊莲),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7)烟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连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俊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俊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于1997年7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认为,罪犯张俊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