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春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