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张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嘉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岳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嘉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张店区西六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发清,经理。被执行人岳孟,男,1979年7月3生,住张店区建业花园24号楼2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淄博嘉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岳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0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