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海宏与方增龙、刘亚龙、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宏,方增龙,刘亚龙,张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37号原告李海宏,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方增龙,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亚龙,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学文,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宏与被告方增龙、刘亚龙、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宏以被告刘亚龙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惠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