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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海宏与方增龙、刘亚龙、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宏,方增龙,刘亚龙,张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37号原告李海宏,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方增龙,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亚龙,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学文,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宏与被告方增龙、刘亚龙、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宏以被告刘亚龙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惠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