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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80号支路19号。法定代表人:段米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德荣,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康达街1号。法定代表人:龚庆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邵华,系湖北津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已缴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