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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7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23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樊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8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