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辉与姜迪全,邓莉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51-2号原告赵辉,女,生于1977年5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徐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邓莉杭,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姜迪全,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邓莉杭、姜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迪全、邓莉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对被告姜迪全、邓莉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赵辉负担。审 判 长  廖代媛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