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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云隆、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云隆,王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6013152-5。法定代表人林聪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隆,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鹏,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隆、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