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888号原告贾某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喜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