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瑞凯与柳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杨瑞凯,个体工商户。被告柳发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凯诉被告柳发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凯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凯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瑞凯负担。审 判 长 吴正荣审 判 员 李知润代理审判员 郑万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季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