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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秦秀宏与郭逢彪、唐义琴,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秀宏,郭逢彪,唐义琴,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秦秀宏。委托代理人:张明乔,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逢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义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逢彪,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秦秀宏因与被申请人郭逢彪、唐义琴、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秀宏申请再审称:调解书遗漏了其关于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17幢1-1房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才应当再审,现秦秀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当事人的要求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秦秀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秀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源: